北京高院终审“奥拓”之争

曾为“同门兄弟”,江南机器(集团)有限公司和长安汽车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却为争夺“奥拓”商标打得不可开交,还双双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。近日,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继续并存。

1992年,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、江南机器厂等4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,并统一使用奥拓商标。1994年,长安公司独自申请注册了“奥拓”商标,2004年8月,长安公司以侵犯“奥拓”使用权为由起诉江南公司,要求赔偿损失3000万元。江南公司随即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,要求其撤销长安公司注册的“奥拓”商标。

去年5月,商评委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,同时认为江南奥拓、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,这种基于历史且长期并存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。裁定下达后,长安公司和江南公司分别将商评委诉至法院。

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,长安公司单独申请了“奥拓”商标,但不能排除其他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“奥拓”商标的权利。商评委得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并存的结论合法,法院予以支持,遂驳回了长安公司和江南公司的请求。

随后,长安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。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